山西省审计厅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处罚
一、事项编码
2100-B-00100-140000
二、实施部门
承担审计任务的相关处室、单位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六、办理方式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组要报告审计机关,进一步核查。审计组在核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认定违法事实,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根据事实情节,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处罚超过2000元以上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七、结果送达
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对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咨询方式
山西省审计厅办公室
电话:0351-3806225
十、监督投诉渠道
山西省审计厅机关纪委
电话:0351-3806181
十一、办理进程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将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在决定执行期间应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二、办理流程图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政处罚权运行流程图

山西省审计厅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处罚
一、事项编码
2100-B-00200-140000
二、实施部门
承担审计任务的相关处室、单位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的处罚。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六、办理方式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审计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认定违规违法事实,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重要事项需厅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处罚超过2000元以上的,应当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七、结果送达
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对审计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咨询方式
山西省审计厅办公室
电话:0351-3806225
十、监督投诉渠道
山西省审计厅机关纪委
电话:0351-3806181
十一、办理进程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将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在决定执行期间应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二、办理流程图
对违反国家规定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行政处罚权运行流程图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强制
一、事项编码
2100-C-00100-140000
二、实施部门
承担审计任务的相关处室、单位
三、事项类别
行政强制
四、适用范围
封存有关账册、资料、资产,申请法院冻结存款。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六、办理方式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
审计组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制止有效,不影响审计实施的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采取封存措施。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封存。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持审计封存通知书实施封存措施,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实施封存措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双方核对签名或盖章。
在紧急情况下,审计组也可报请审计厅主要负责人口头批准,当场予以封存,随后补制封存通知书。
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
根据实际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银行存款。
七、办理时限
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八、结果送达
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封存通知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九、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被审计单位对封存通知不服的,可以在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通知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级 十、咨询方式
山西省审计厅办公室
电话:0351-3806225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
山西省审计厅机关纪委
电话:0351-3806181
十二、办理进程
审计机关在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并在双方持有的封存清单上注明解除封存日期和退还的资料或者资产,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
十三、办理流程图
封存有关账册、资料、资产,申请法院冻结存款
行政强制权运行流程图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强制
一、事项编码
2100-C-00200-140000
二、实施部门
承担审计任务的相关处室、单位
三、事项类别
行政强制
四、适用范围
通知暂停拨付与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
六、办理方式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
审计组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七、结果送达
审计机关采取暂停拨付与使用款项措施,应当通知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
八、咨询方式
山西省审计厅办公室
电话:0351-3806225
九、监督投诉渠道
山西省审计厅机关纪委
电话:0351-3806181
十、办理进程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十一、办理流程图
山西省审计厅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其他类-审计监督
一、事项编码
2100-Z-00100-140000
二、实施部门
承担审计任务的相关处室、单位。
三、事项类别
其他类-审计监督权。
四、适用范围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对象。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六、办理方式
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承担审计任务的处室、单位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开展审计调查,制发审计通知书,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进行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对审计报告代拟稿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和法制审核;审计业务会议或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审计报告等结论文书,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规定向省委审计委员会、省政府等有关部门报送报告,依法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整改落实情况。
七、办理时限
审计项目计划确定时限
八、结果送达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九、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对审计机关所做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对审计机关所做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咨询方式
山西省审计厅办公室
电话:0351-3806225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
山西省审计厅机关纪委
电话:0351-3806181
十二、办理进程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三、办理流程图
审计监督权运行流程图
山西省审计厅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其他类-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
一、事项编码
2100-Z-00200-140000
二、实施部门
承担核查任务的相关处室、单位
三、事项类别
其他类-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权
四、适用范围
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六、办理方式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依照法定程序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取得审计证据,作出审计记录并审核。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就涉及反映核查情况和核查结果事项征求被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的意见。
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审理,并提请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对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向被核查社会审计机构送达核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并按照规定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对社会审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执业准则行为等情况,按照问题类别、规定程序,分别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七、咨询方式
山西省审计厅办公室
电话:0351-3806225
八、监督投诉渠道
山西省审计厅机关纪委
电话:0351-3806181
九、办理流程图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权运行流程图
山西省审计厅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其他类-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
一、事项编码
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
2100-Z-00300-140000
二、实施部门
内部审计监督指导处
三、事项类别
其他类-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权
四、适用范围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3.《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六、办理内容和方式
审计机关依法依规起草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草案、规章制度和规划。审计机关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交流调研等方式对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指导监督,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等。
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审计机关督促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
七、咨询方式
山西省审计厅办公室
电话:0351-3806225
八、监督投诉渠道
山西省审计厅机关纪委
电话:0351-3806181
九、办理流程图
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权运行流程图
山西省审计厅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其他类-审计处理权
一、事项编码
2100-Z-00400-140000
二、实施部门
承担审计任务的相关处室、单位
三、事项类别
其他类-审计处理权
四、适用范围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对象。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第五十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
六、办理方式
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取得审计证据,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下达审计决定书。
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所在部门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撰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同时起草审计决定书。审理部门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进行复核、审理,重要事项提请厅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七、结果送达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所做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所做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咨询方式
山西省审计厅办公室
电话:0351-3806225
十、监督投诉渠道
山西省审计厅机关纪委
电话:0351-3806181
十一、办理进程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审计决定等整改落实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二、办理流程图
审计处理权运行流程图
山西省审计厅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其他类-查询相关金融机构账户存款
一、事项编码
2100-Z-00500-140000
二、实施部门
承担审计任务的相关处室、单位
三、事项类别
其他类-查询相关金融机构账户存款
四、适用范围
查询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六、办理方式
审计监督过程中或接到举报,需要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审计机关制作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或者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进一步核查。
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报请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查询个人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报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审计机关派出两人以上的审计调查组到银行查询情况。
审计人员持协查通知书实施查询,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印、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注明来源,并由相关金融机构盖章。对上述接收的资料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七、咨询方式
山西省审计厅办公室
电话:0351-3806225
八、监督投诉渠道
山西省审计厅机关纪委
电话:0351-3806181
九、办理流程图
查询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权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