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审计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 会议第1447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2-12-31    来源:山西省审计厅

卫耀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财政评审与工程造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中肯,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严格过程审计,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深化公共投资审计监督,是新形势下审计工作全面依法履职,积极担当作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的必然要求,对于推动我省投资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审计署高度重视公共投资审计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公共投资审计监督的制度政策。特别是2017年审计署印发了《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做出明确规定。一是坚持依法审计,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二是坚持突出重点,切实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公共投资项目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加强对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三是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审计制度,认真履行工程结算审计法定职责,促进相关单位履职尽责,提高投资绩效。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机关应依法独立出具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以上规定对于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提升投资审计工作质量,促进投资审计工作从数量规模向质量效益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关于您提出的财政评审的相关问题,这应当是财政部门所属有关单位的职责,并由其负责组织实施的业务工作

    三、依法履行公共投资审计监督职责

    (一)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规定。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2019年国务院出台《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明确界定了政府投资的范围、内容和方式等,对政府投资决策、实施、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范,也是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根本遵循。

    如:关于“政府投资决策”,《条例》第十二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再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我省审计机关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涉及工程造价违法违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上述规定依法予以纠正。

    关于您提出的审计核减率、修正审计评审报告考核指标、而不是以审减率作为目标的意见和建议。

    我省各级审计机关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开展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在日常公共投资审计业务工作中,不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直接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从未设立、存在、运用“审计核减率”的概念,从未设立审计报告关于“审计核减率”的考核指标以及相关工作目标。

    面对新环境新任务,我省审计机关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决策部署,聚焦投资审计主责主业,重点关注公共投资政策贯彻落实、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筹集使用、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环节,以及投资项目规划布局、经济效益等情况,不断加强审计监督,持续推动重大政策落实、重大项目顺利建设,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提质增效。在开展公共投资审计业务工作中,我省审计机关坚持以下根本原则:

    第一,坚持依法审计,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我省各级审计机关牢固树立依法审计观念,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公共投资审计工作。根据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对于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等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职权、职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即“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开展督导检查,完善规范投资审计工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法治建设不断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深化和民法典颁布,以及《条例》等政策法规陆续出台,公共投资审计工作对应的客观条件和法治环境发生深刻变化2017年以来,审计署先后出台《意见》《审计署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59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等政策规定,从推进投资审计全面发展等方面对投资审计工作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始终强调“要牢固树立依法审计观念,严格按照审计法、民法、合同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投资审计工作”。

    2017年以来,省审计厅坚决贯彻审计署关于投资审计工作“三个转变”的决策部署,认真组织全省市县审计机关开展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以审代结”问题专项清理检查工作,以及专项清理“回头看”工作。截至2021年底,全省11市117县区已废止或修订涉及“以审代结”问题的地方法规制度75项,含市级7项、县级68项。其中:2020年底之前,运城市先后出台过8个涉及“以审代结”的法规制度均已废止,该市所属审计机关再未出台过“以审代结”的法规制度。通过连续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回头看”工作以及督导检查等多措并举,我省各级审计机关基本杜绝了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以审代结”问题发生。

    第三,依法区分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通过签订施工合同,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是民事契约关系,受《民法典》等保护。审计监督是行政监督,审计对象主要是行使公共权力的建设单位,结算审计的内容应当是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的工程结算价款资料。结算审核是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审计机关是在建设单位完成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不能代替管理,也不能介入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而超越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开展工作。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要推动建设单位落实多付工程价款问题的纠正。除合同已有约定外,审计机关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作为调整其与施工单位结算的依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也不得对施工单位设定义务;坚决杜绝部分审计机关代替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核等管理职责、以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直接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等问题;对审计发现的超概算(预算)以及建设单位决策失误、履职不到位、多支付工程款等问题,应向主管部门(单位)如实报告并提出审计建议;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恶意串通骗取国家资金的,可以建议相关部门或单位通过解除无效合同等法定程序来解决,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面对投资审计“三个转变”转型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我省投资审计工作还存在专业人才缺乏、信息化程度不高等差距,尤其个别县的投资审计工作还存在深入研究分析挖掘问题不够、审计方法和手段相对滞后、审计监督效能有待进一步提升等不足,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一是积极探索开展研究型投资审计工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结合山西省第十二次党代表大会目标任务,深入研究“十四五”规划和目标、政府投资方向等重大政策措施,吃透精神、领会实质、引领工作。将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融入到投资审计工作计划、组织管理等各个环节,切实提高投资审计的规范水平。是强化对市县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研究制定对全省投资审计工作规范管理的意见,加强对市县审计机关开展投资审计的调查研究工作突出投资审计全省“一盘棋”思路。进一步加强全省投资审计队伍建设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审计法》和统筹完成年度重大投资审计任务目标通过以审代训、培训研讨等方式,紧密联系投资审计实践,加大对市县投资审计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投资审计人员“能审、能说、能写”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三提升大数据审计应用能力。突出数据整合与共享,根据基本建设程序,结合项目建设的各个主要环节,实践推广将工程立项、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签证变更等信息数据进行线上整合,构建智慧工程管理系统底层数据,做到工程审计与财务审计相辅相成,为提升投资审计信息化水平奠定基础,发挥投资审计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廉政风险防控的监督效能。

    总之,我省审计机关严格依法独立全面履行公共投资审计监督职责,持续关注公共投资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投资决策审批、项目建设财务、工程招投标、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投资绩效等关键环节通过审计反映公共投资等重大建设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各级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水平。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我省审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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