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君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运用执行审计措施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运用执行审计措施的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有力推动我省完善相关制度、细化相关操作流程;将推动各级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用足、用好执行审计这个财产调查手段,确保执行审计工作能落地、有效果,也必将对各级法院进一步破解执行难的现状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执行审计是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活动中,依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法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措施,是法院进行财产调查的重要方法。法院委托社会审计机构,通过对被执行人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审计及对资金流向的调查等,能够发现其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为人民法院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打下良好基础。
省审计厅是国家审计机关,主要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进行审计监督,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恪守职能定位,立足经济监督,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中,发挥审计监督的独特作用,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感谢您对审计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对审计工作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