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类 时间:2021-04-07    来源:
其他类(5项)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使主体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项目 子项
1 其他类 省审计厅 审计监督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行政法规】《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五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第二条(三)(六)款 第六条(十九)款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文件》(中办发〔2015〕58号)第二条(七)款和附件《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2〕11号)第(三)条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厅字〔2017〕39号)第二条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厅字〔2017〕32号)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第九条 第四款
【规范性文件】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国版发〔2014〕6号)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第(二)款4项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处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3.审计终结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省委审计委员会、省政府等有关部门报送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计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一条
《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五十条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八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2000年审计署令第1号)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  (十四)(十五)(十六)
2 其他类 省审计厅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七条
1.发现取证责任:审计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社会审计机构为被审计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并送达核查通知书。2.核查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安排项目审计人员或者相关专门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依照法定程序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取得审计证据,作出审计记录并审核。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就涉及反映核查情况和核查结果事项征求被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的意见。3.处理责任: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审理,并提请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对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向被核查社会审计机构送达核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并按照规定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对社会审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违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按照问题类别、规定程序,分别向有关主管机关送达移送处理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结果。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计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八条
《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七条
3 其他类 省审计厅 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九条
【行政法规】《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二十六条
【部门规章】《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 第二十三条
1.指导责任:每年下发内部审计工作要点,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开展。2.监督责任:起草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草案。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等。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监督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3.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第二十六条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
             
4 其他类 省审计厅 审计处理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五十条 
【行政法规】《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条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1.发现取证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2.审核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写入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同时起草审计决定书。3.决定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决定、移送处理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4.送达执行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5.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检查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计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六至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
                                       
5 其他类 省审计厅 查询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行政法规】《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三十条
1.发现责任:审计监督过程中或接到举报,需要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2.受理责任:制作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或者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报请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查询个人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报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审计机关派出两人以上的审计调查组到银行查询情况。3.银行协查责任:审计人员持协查通知书实施查询,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印、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且注明来源,并由相关金融机构盖章。对上述接收的资料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二条
《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三十条
《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审法发〔2006〕67号)第二条至第四条 第六条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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