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确认类(1项) | ||||||||
|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行使主体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 |||||||
| 1 | 行政确认 | 省审计厅 | 全省审计专业高级职称评审 | 【规范性文件】《职称评审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40号)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第五条 《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7〕60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626号)一、三 |
1.受理责任:公示年度职称安排意见及应当提交的材料;逐一收审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确定上会人员名单(高级);以随机抽取方式从评审专家库确定评审专家,形成评审小组;组织参评人员答辩(现场表演)(高级);组织专家评议,监督评审委员会独立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评委表决;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针对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是否取消任职资格。 4.送达责任:将高级评审结果报送省人社厅,由省人社厅审核下发资格文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第十九条 《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晋人职字〔2006〕29号)第十二条 《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晋人职通字〔2001〕45号)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 《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晋人职字〔2006〕30号)第二条 |
由省人社厅审核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