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类 时间:2021-04-07    来源:
行政强制类(2项)
序号 职权
类型
行使主体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强制 省审计厅 封存有关账册、资料、资产,申请法院冻结存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款
【行政法规】《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三十二条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制止有效,不影响审计实施的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采取封存措施。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封存。
3.封存决定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审计组报请审计厅主要负责人口头批准,可以当场予以封存(随后补制封存通知书),根据实际情况,审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银行存款。
4.送达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持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实施封存措施。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双方核对签名或盖章。
5.事后监管责任: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六条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2010审计署令第9号)第三条 第四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属地
2 行政强制 省审计厅 通知暂停拨付与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四条 第三款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3.决定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4.事后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一条 
    《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六条
   《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第一百四十七条
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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