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类(2项) | ||||||||
|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行使主体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 |||||||
| 1 | 行政处罚 | 省审计厅 | 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三条 【行政法规】《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责任: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采取厅长审定和厅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相结合的原则;需要厅业务会议审定的事项,上会研究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一条 《审计法》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八条 《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六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四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2000年审计署令第1号)第三条 |
属地 | |
| 2 | 行政处罚 | 省审计厅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六条 【行政法规《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 第四十九条 【行政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责任: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采取厅长审定和厅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相结合的原则;需要厅业务会议审定的事项,上会研究审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决定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一条 《审计法》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六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四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2000年审计署令第1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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