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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审计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省长和审计署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的审计工作。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进行职责调整并明确处室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省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省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章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省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省长提交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省投资和以省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省人民政府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审计署授权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省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省有关部门、市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市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市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市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市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市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市级审计机关负责。

      (十)组织审计省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失。

      (十一)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审计厅设14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保卫、信访、政务公开和信息化等工作;拟定审计工作的政策和规划;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对上报的审计综合报告进行审核;开展审计业务方面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组织全省审计业务工作目标考核;对厅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联系特约审计员。

      (二)人事教育处(派出机构管理处)

      承担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建设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承办协管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办理厅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出国的有关事项。联系协调派出审计机构。

      (三)法规处(审计复核处)

      承担地方性审计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规章制度、审计准则和指南的起草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组织对厅机关、派出机构和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财政审计处(政府采购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市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政府采购的审计工作。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人民政府投资和以省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金融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国有金融机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企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国有企业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省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市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外资运用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审计署授权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

      (十二)经济责任审计处

      按规定对省有关部门、市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承担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有关日常工作。

      (十三)计划管理处

      负责管理全省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省本级审计项目计划;负责厅机关审计项目工作量的审核;组织全省审计统计工作。

      (十四)督查处

      负责督查厅机关、派出机构审计项目执行和工作责任制完成情况;负责督查审计工作纪律和行政效能情况。负责督查下级审计机关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5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四、其他事项

      (一)省审计厅根据工作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13个派出机构,正处级建制。派出机构根据省审计厅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派出机构所在的部门应为派出机构提供必要的、长期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二)对设区的市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市委为主的体制。市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市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省审计厅的意见。省审计厅要协助市委加强对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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